腦性麻痺是一種因腦部發育異常或受損而導致的動作與姿勢障礙,通常發生於出生前、出生中或出生後不久。依照國際加拿大 ICF 小組(CanChild)所發展動作能力程度分類。而所用以評估的「粗大運動功能分類系統」是一套專門用來評估腦性麻痺(CP)兒童或青少年粗大動作功能等級評估工具。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 (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-Expanded & Revised,簡稱 GMFCS – E & R)可分為五個等級(Palisano, Rosenbaum et al. 1997)。如下圖:
| 分級 | 功能描述 | 舉例 |
| Level I | 能夠獨立走路、跑跳,但在平衡或速度上有限制 | 可上樓但可能慢、較難跳躍 |
| Level II | 可走路但有限制(可能需要扶手、無法跑跳) | 外出或較長距離可能使用輪椅 |
| Level III | 需要助行器或輪椅輔助走動 | 室內使用助行器,戶外或遠距離需輪椅 |
| Level IV | 無法自行移動,需大量身體支撐或使用電動輪椅 | 無法獨立站立,移位需協助 |
| Level V | 肢體嚴重受限,完全依賴他人協助移動與姿勢調整 | 無法坐直、控制頭部,需專人照護與輔具支撐 |
這些多數腦性麻痺孩童因為受腦傷影響,依肢體受損障礙程度亦不同,因此需要許多輔具介入協助。尤其中重度腦性麻痺兒童所需要支持的輔具,對輔具依賴的協助與個別需求也更多樣性,同時也隨著年齡改變**,**過往的文獻中,相關文獻實屬不多、不深入且相關探討訊息有限。
面對這個問題,研究者從已成年之中重度腦性麻痺家長角度自身回顧,在自己處於照顧探討中重度腦性麻痺障礙兒童期間,當孩子使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時,對於當下使用的輔具種類、應用移動/行動輔具、輔具的喜歡程度與操作移動/行動輔具狀況及改善程度進行調查。研究中共有十位個案,以家長回想逆溯方式,對中重度腦性麻痺兒童於家庭分別在:學齡前階段:指4-6 歲,學齡幼兒園階段;國小學齡階段:指6-12 歲,國小一到六年級;國高中階段:指 12-18 歲,國中一年級到高中三年級畢業(七年級到高中三年級)。及高中或大學階段:指18-30 歲前,高中畢業、大學畢業以後,三十歲以前)等四個階段。使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使用狀況進行訪談,並利用半結構方式與訪談指引大綱(interview guide)作為訪談架構,輔以質性問題回饋。而訪談家長者須有下列條件:
- 家長須為無表達困難或能理解並回覆問題。
- 孩子已經完成 12 年國民義務教育。
- 孩子年齡必須小於 30 歲以下,有口語可表達自己意願者及魏氏智力測驗 70 分以上。
- 家長為主要照顧者。
調查的擺位與行動類輔具擺位類包含各型輔具:
- 擺位類:學前擺位椅、三角椅、木製擺位椅等。
- 拐杖/助行器/步態訓練類:助行器、 步態訓練器、前臂拐等。
- 推車類:一般推車、特製推車等。
- 手動輪椅類:特製輪椅、輕便輪椅等。
- 電動輪椅類:電動輪椅搭配擺位系統、一般型電動輪椅等。
- 站立架類:前趴式站立架、 直立式站立架、仰躺式站立架等。
但受限硬體空間家庭環境因素,在研究裡,可以觀察到腦性麻痺兒童在家庭使用的輔具在不同階段,所使用的輔具分別有下列演變並以圖示:
- 學齡前階段常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前三項輔具種類:以拐杖/助行器/步態訓練類居多佔 25.71%;其次為擺位類佔 20.00%、依次為推車類佔20.00%。
- 學齡國小階段常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前三項輔具種類:以拐杖/ 助行器/步態訓練類居多佔25.81%;其次為手動輪椅類佔22.58%;接續為擺位類佔 16.13%。
- 國高中階段常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前三項輔具種類:以手動輪椅類佔 28.00%居多;其次電動輪椅類佔 24%;為接續為擺位類佔16.00%。
- 高中或大學以後階段常用擺位與行動類輔具前三項輔具種類:以電動輪椅類佔 47.37%居多;其次為手動輪椅類佔 21.05%;為接續為拐杖/助行器/步態訓練類佔 21.05%。
腦性麻痺孩童出生後,居住在原生家庭的時間非常長,從本訪談中呈現了家長在訪談和問卷中提供的資料,包括對輔具需求的描述、選擇的考量、使用經驗的分享以及對輔具效果的評價。透過資料分析,總結提供共通點和差異。
★此篇文章節錄自「多學科數位出版機構(MDPI)」國際期刊 https://www.mdpi.com/2306-5354/12/3/241





